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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房产分割注意事项你知道多少?郑州离婚房产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18-08-08     发布人:天荣律师     浏览量:    分享到:

离婚房产分割是离婚夫妻容易产生纠纷和出现陷阱的地方,而且房屋的出资情况很大程度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天荣律所律师就来告诉大家离婚房产分割注意事项,避免存在欺骗导致分割吃亏。

郑州离婚房产分割注意事项你知道多少?

郑州离婚房产分割注意事项

一、离婚房产分割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定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就是天荣律所律师整理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注意事项全部内容,离婚房产分割相对有点复杂,在财产分割时最好明确财产是否已分割完毕,财产应由何人给付及给付期限等,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认真审核,一定要明确财产的性质,给付的方式和期限。如果您有婚姻房产相关问题咨询,欢迎来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www.haofanglaw.com,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B座21楼,法律咨询电话:180 3923 0949/130 0762 0033(微信同号),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房产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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