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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怎么分?婚前协议被法院认可

发布时间:2018-10-11     发布人:     浏览量:    分享到:

  房产做为家庭共同财产组成的重要部分,离婚后房产分割往往会产生诸多纠纷。像小红和小贾两人相爱相知走到一起,在准备结婚前夕,两从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姻纠纷,就签订一份《婚前协议书》,其中涉及到了房屋部分的约定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证须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各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80%,男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20%。”而后两个登记结婚,并按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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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小红与小贾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膝下又无子女,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小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上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离婚,“双方对离婚事宜没有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小贾认为,房子是婚后买的,房屋产权证写有两个人的名字,应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而小红认为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约定了女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80%,男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20%。

  法院认为,《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故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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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本案中,小红和小贾签订的《婚前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婚前两个在经济上虽互有来往,但经法院查明,购房期间,有三笔资金陆续通过小红的个人账户汇出:转给A房产中介公司1.5万元、转给B开发商公司22万元、转给C装修公司10万元。“尽管随后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为小红、小贾共同共有,但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亦无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系基于双方已经达成变更或撤销上述财产约定的新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割涉案房屋,而不宜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涉案房屋权属的绝对依据。”承办法官补充说。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割,遂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即女方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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