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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首付买房写女友名终分手,法院:女方还房款

发布时间:2018-07-27     发布人:天荣律师     浏览量:    分享到:

从海誓山盟、甜言蜜语中清醒过来,男女双方往往为了恋爱期间的各种花销再起硝烟。由于沉浸爱河时没能写字据、签协议,双方最终只能对簿公堂,真是应了那句俗语: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那么,法院如何处理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呢?日前从某法院获悉几个典型案例,可了解恋爱期间对方支付的哪些花费应返还?哪些不必返还?下面随天荣律所房产律师一起来看一下!

男方首付买房写女友名终分手

案例一:首付买房写女友名,判女方返还

A男与B女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2年12月,A男、B女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以B女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万元,全部由A男支付。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A男要求B女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A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大额赠与是以结婚为付款条件

一审法院认定,A男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一审判决B女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B女不服,上诉,二审中又撤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男方首付买车女方月供,判车归女方

C男与D女自2015年底恋爱,并于2016年6月起同居。2016年4月,C男支付购车首付款约8万元,并以D女名义向银行贷款118000元,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发票价171800元),车辆登记在D女名下。从D女的账户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2017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车辆一直由C男占有使用,D女请求返还车辆不成而诉至法院并主张男方支付此前的车辆使用费。

裁判结果:男方大额支出可获相当弥补

一审法院认定,C男主张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与车辆实际登记权属人及物权法的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其购车出资属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应当获得大致相当的弥补,因D女持有C男出具的15万元借条,D女愿意以此与C男出资的购车款相抵,因此法院判决C男返还车辆给D女。同时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法院一审判决C男不必支付此前的使用费,仅在判决确定的返还日期届满后开始支付使用费每天2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7万元微信聊天,明确借款女方需还

外籍男青年E与中国女孩F,于2015年9月在广州的一间酒吧相识,不久成为男女朋友。2015年11月至分手前,E男数十次支付共计126400元款项给F女,少则百元,多则数万,其中数额较小的通常是给女方买衣服、鞋子、吃饭等消费,只有其中的70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了借和还的意思。分手后E男起诉F女返还全部款项126400元。

裁判结果:小额支出不支持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确定为是借款的70000元,应当返还,因为双方的沟通过程实际上构成了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是形式简略的借贷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借款本金。其余各项支出,既无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并非购买车房等大件资产,按照常理常情,应看作是情侣之间,男士为讨女士欢心发生的开支,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必要消费,与借贷无关,分手时也无权主张返还。一审判决F女仅须返还70000元给E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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